江西省信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信检刑诉〔2018〕293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性,汉族,中专文化程度,1987年**月**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07021987********,现住江西省赣州市***号***栋***单元***室。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0月2日、2017年3月21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吸毒,于2015年10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给予社区戒毒的处罚。因吸毒,被信丰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25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1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7月3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安远县看守所。
被告人肖某某,外号“肖公子”,男性,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92 年**月**日出生,江西省赣州市***人,身份证号码:3607021992********,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小区。因吸毒,于2018年5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29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 月2 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18 年7 月3 日由信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信丰县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7年9 月1 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 号*** 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621011957********,现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号***栋***单元***室。2016年7月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 年,并处罚金6千元。因吸毒,分别于2017年2月17日、2017年2月20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分局处以罚款伍佰元和社区戒毒的处罚。因吸毒,于2018年5月25日被信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8年5月26日被信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信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下旬至5月份之间,被告人朱某某共向违法行为人孙某某贩卖了5次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第一次是在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12点钟左右,孙某某通过电话询问到朱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及价格后,自己驾车到赣州市章贡区军分区大门口,从朱某某处购买了半包(重0.5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当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200元给朱某某。第二次是在2018 年5月中旬晚上七、八点钟的时候,孙某某通过电话询问到朱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及价格后,自己驾车到赣州市章贡区军分区大门口,从朱某某处购买了一包(重1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当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400元给朱某某;第三次在2018年5月20 日左右下午4、5点左右,孙某某通过电话询问到朱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及价格后,自己驾公司的车到赣州市章贡区军分区大门口,从朱某某处购买了2包(重2克左右)甲基苯丙胺,当时通过微信扫二维码支付了800元给朱某某。第四次在2018年5月24日凌晨2点左右,孙某某通过电话询问到朱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及价格后,自己驾车到赣州市章贡区军分区大门口,从朱某某处购买了两包(经称重两包甲基苯丙胺重1.44 克)甲基苯丙胺,当时因为孙某某手机里钱不够,就相互加了微信,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支付了900元给朱某某;第五次在2018年5月24日下午2时左右,孙某某通过电话询问朱某某是否有甲基苯丙胺及价格后,自己驾车到赣州市章贡区军分区大门口,从朱某某处购买了1包(经称重两包甲基苯丙胺重0.77 克)甲基苯丙胺,当时朱某某上了孙某某的车里交易,朱某某将一包甲基苯丙胺交给孙某某,孙某某将500元现金交给朱某某,朱某某通过微信转给孙某某50 元。在交易完成下车的时候,朱某某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
2018年5月24日抓获朱某某后,信丰县公安局依法对张某某家(赣州市章贡区青年路41号2单元201室)进行搜查,在二楼的卧室发现张某某与张某甲(已对其治安处罚)在其卧室内吸食甲基苯丙胺,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其二人抓获。随后,对张某某的卧室进行了搜查。经依法搜查,在张某某床头柜的抽屉里搜查出一个铁皮盒子,铁皮盒子装有十个小塑料袋子晶体物,经称重,净重为6克;中等袋子晶体物一包,经称重,净重4.5克;在电脑桌抽屉里发现一个纸盒子,纸盒里装有一大包白色晶体物,经称重,净重152.1克;一中包浅黄色晶体物,经称重,净重41.1克;三小包疑是病毒物经称重,净重4.25克;还有一包疑是麻黄草物,经称重,净重5.1克,卧室电脑桌里面搜查出管制刀具5把;信丰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对以上物品进行扣押。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铁皮盒子里面的10.5克晶体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抽屉里的一包浅黄色晶体物重41.1克与三小包疑是甲基苯丙胺物重4.25克中均检测出麻黄碱成分;纸盒里装有一大包白色晶体物重152.1克未检出甲基苯丙胺、麻黄碱成分;一包疑是麻黄草物重5.1克未检出麻黄碱成分。
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5月24日晚上20时许,以每小包甲基苯丙胺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吸毒人员在逃,住赣州市章贡区***后面***楼),肖某某与郭某某交易完成后,在其驾驶的黑色广本雅阁小轿车旁被信丰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从其身上搜查出和郭某某交易的500元人民币和两小包疑是病毒的晶体物重量,及在黑色广本雅阁小轿车上搜出疑是病毒的晶体物共计7小包,经称重,9包疑是甲基苯丙胺的晶体物重量共为8.3克,经赣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这9包疑的甲基苯丙胺的晶体物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据查,被告人肖某某也会贩卖甲基苯丙胺给孙某某,但不会将毒品直接贩卖给孙某某,孙某某只有通过郭某某才能购买到毒品。2018年3月至4月间,孙某某共三次以500元每克的价格从肖某某处购买甲基苯丙胺,第一次是在2018年3月初的一天晚上7、8点左右,在赣州市娱乐城一个KTV门口从肖某某处购买了2个甲基苯丙胺,每个重一克左右,当时现金支付一千元现金,后孙某某在自己家里将毒品吸食完。第二次在2018年4月中旬的时候在赣州章贡区郭某某租住房内,孙某某通过微信将伍佰元转给郭某某,由郭某某联系肖某某,后郭某某将伍佰元通过微信转给肖某某,再由肖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给郭某某,后孙某某、肖某某、郭某某在郭某某租住房内将孙某某该次买来的毒品吸食完。第三次在2018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也是由孙某某通过微信将伍佰元转给郭某某,郭某某联系肖某某,后郭某某将伍佰元通过微信转给肖某某,肖某某卖给郭某某1包(重约1克)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扣押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赣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3份;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6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肖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信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开军
2018年11月19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在安远县看守所,被告人肖某某现在信丰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家中。
2.案卷材料叁册,光盘1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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