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6********,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路**号院**号楼**号。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1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胡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5199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郑州市金水区**街**号院**号楼**号。
以上二人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犯罪,于2020年1月21日经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11月20日始,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周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在郑州市金水区松果酒店、喜鹊愉家旅馆、露台酒店等多家旅馆不断周转,维护多卡宝设备,频繁采用隐蔽上网、销毁电话卡的方式逃避监管,在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为他人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扣除开宾馆、话费充值、购买电话卡等费用,朱某某、胡某某二人违法所得共计49000元。
2019年12月16日,在郑州市金水区纬三路经六路向南100米路西喜鹊愉家旅馆212房间,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正在维护多卡宝设备时被抓获归案。
现有张某某等三名被害人报案称接到诈骗电话,对方以办理小额网络贷款,须转账才能解冻账户提现为由骗取被害人钱财,三名被害人共计被骗72700元。三名被害人接到的电话均是在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犯罪期间通过其维护的多卡宝设备拨打出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的证言;4.扣押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微信转账记录、话费充值记录、开房记录、聊天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胡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文丽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胡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16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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