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公诉刑诉〔2020〕747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30196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街道**村**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311980********,汉族,初中文化,仓管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住河南省南阳市新野县**镇**村**组,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3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荣昌县,住重庆市荣昌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蒋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0月至约12月26日,被告人朱某某与蒋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集团对面的**房(**快餐店后面)开设赌场,每隔两三天就组织五至六人在中午与夜晚以三公方式进行赌博,朱某某就在赌博期间抽取水钱,蒋某某则负责介绍并接送客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从中得到朱某某给予的拉客好处费。12月初,两人在**村**巷**号开设了两次赌场抽水渔利,朱某某组织赌客到该地点参赌,蒋某某负责联系场地、介绍并接送客人到该赌场参与赌博,其从中得到朱某某给予的拉客好处费。
2、2019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苏某某、蒋某某在**镇**村**号出租屋开设赌场抽取水钱渔利,以扑克牌打三公“大食细”的形式进行赌博,苏某某负责打荷发牌抽取水钱,朱某某在赌场放数借钱或通过微信套现给赌客,蒋某某负责联系场地,并介绍、接送赌客进入赌场。当晚每盘牌抽水20至50元不等,当晚抽得水钱约2000元人民币,由朱某某保管分配。
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和蒋某某于2019年12月30日在**村**号出租屋被抓获,当场起获赌具扑克牌、桌子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
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苏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被告人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蒋某某开设赌场供他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蒋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晶晶
2020年4月17日
附:
1. 被告人朱某某、苏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 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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