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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薛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州区检二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薛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1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镇**村**组,现住荆州**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4日被监视居住。

被告人刘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03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巷**,现住荆州**镇**路**号,因涉嫌赌博罪,经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荆州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刘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23日、2020年9月21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薛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袁某某、祝某某、吕某某等人投注,形成共计人民币448769元码单再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朱某某,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接受薛某某的码单,并将码单在六合彩网站上投注。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吴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刘某甲、刘某乙、秦某某等人投注共计人民币135249元。2018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利用香港“六合彩”接受娄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投注,所形成的赌资共计人民币81820元通过微信转给被告人吴某某。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工作情况说明等书证;2、证人祝某某、刘某乙、娄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刘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刘某甲以营利为目的,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均达到了5万元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甲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减轻、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薛某某、吴某某、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刘某甲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佩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薛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吴某某现监视居住于荆州区**镇**村**组**号;被告人刘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荆州区**镇**路**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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