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荣检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64********,汉族,高中文化,养殖业,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被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原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1999年11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袁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11973********,汉族,小学文化,养殖业,住重庆市荣昌区**镇**小区**幢**单元**,户籍地重庆市**镇**店**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30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11月14日重庆市被荣昌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1月14日被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解除取保候审。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至2018年10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在重庆市荣昌区安富街道、广顺街道、清江镇、清升镇等多处民宅内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在赌场内用扑克牌打“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截止2018年10月29日,朱某某与袁某某共抽头渔利13000余元。
2018年10月29日,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民警在荣昌区**镇**店**组**号将赌场查获并抓获朱某某、袁某某及参赌人员。朱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重庆市荣昌区公安局在朱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7000元,在袁某某处扣押违法所得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扑克牌等物证;
2.前科判决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余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指认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提供赌博场所及用具,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洁
2020年4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朱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荣昌区**街道**组**号,联系电话:1738479****;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荣昌区**镇**小区**幢**单元**,联系电话:132718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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