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许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523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安吉县**村**自然村**号,现住浙江省安吉县**小区**幢**单元**室,2005年5月24日因赌博被安吉县公安局处行政罚款1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安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8日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至20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安吉县**街道**小区**区**号自己租房内经营棋牌室,并多次召集彭某某、吕某某、何某某、刘某某、黄某某、汤某某、张某某、吴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袁某某等人以打“海南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已退赃人民币3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执法暂扣款票据;
2.证人何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现场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许某某共同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新忠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5********);被告人许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6********)。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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