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241979********,湖南省长沙市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派出所**村**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谈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30251970********,河南省光山县人,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业者,户籍地:河南省光山县**镇**街**号,现住址:长沙市芙蓉区**村**栋**单元**房。因涉嫌开设赌场,2019年10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至2019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路**号**新天地“**酒店”8117房、8817房内组织多人进行“划船”赌博,每天抽水2000余元,共抽头渔利近5万元余元。朱某某按照与被告人谈某某的约定每天向谈某某归还欠款1000元,开设赌场期间已归还被告人谈某某人民币24000元。
被告人谈某某在明知朱某某开设赌场的情况下,累计向参赌人员出借资金20万元用于赌博,并从中非法获利2000余元。
2019年10月22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长沙市芙蓉区**街“**超市”将谈某某抓获。案发后,被告人谈某某家属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000元。
2019年10月21日晚上9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李某某、刘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张某某、胡少华(已行政处罚)正在长沙市芙蓉区**酒店**房间赌博玩“划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当场扣押赌博用扑克牌一副,扣押被告人朱某某当日非法所得及赌资2500元钱。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主动退回违法所得人民币2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两名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搜查笔录、物品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扣押收缴物品照片,现场指认照片,开房记录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胡某某、肖某某、曾某某、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被告人谈某某明知朱某某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并为其提供资金帮助从中获利,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谈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一年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谈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被告人谈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816370****
3.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共2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两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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