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贾某某盗窃案)_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8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3241974********,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为山东省兰陵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兰陵县**街道**村**号。2007年9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5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9年6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231968********,汉族,文盲,农民。出生地为山东省兰陵县,户籍地及现住址均为兰陵县**镇**村**号。2008年6月10日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3年6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苍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1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9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被莱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二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韩某某(另案处理)预谋盗窃,于2019年8月27日雇佣任某某驾驶鲁******五菱面包车至莱州市,后朱某某、贾某某在莱州市**街道集市上实施扒窃二次,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8月31日,朱某某、贾某某在莱州市**街道**村集市扒窃杨某某钱包一个,内有OPPO手机一部,现金180余元。

2、2019年9月1日,朱某某、贾某某在莱州市**街道**村集市扒窃张某某钱包一个,内有万德利老人手机一部,现金140余元,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莱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搜查、辨认等笔录;光盘等视听资料;证人杨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等人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燕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贾某某现羁押于莱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