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贤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进检一部刑诉〔2020〕22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4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4月24日被进贤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进贤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进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3日2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与朋友吃饭饮酒后来到进贤县民和镇老一中校前路“为爱早茶”奶茶店。被告人朱某某强行搂抱该店店主李某某,随后又走到奶茶店隔壁“一品香水煮”店对店主熊某某实施殴打。在同街的“茶巢”奶茶店内聚会的被害人付某某等人闻声出门查看,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误以为付某某等人在嘲笑二人,于是对付某某、乐某某实施殴打。“茶巢”奶茶店店主姜某某见状即向警方报案,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得知姜某某报案后,又开始打砸“茶巢”奶茶店内财物。办案民警赶到现场后将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当场抓获。经鉴定,付某某、乐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被损坏的财物价值人民币3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付某某、乐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进贤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饶流作
检察官助理:黄自安
2020年8月1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赖某某现羁押于南昌市新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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