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1221987********,满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盘锦市盘山县**镇**村庙**屯**号,现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个体。2007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胶南市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03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1026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地及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镇**村委**组,无业。2019年03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被告人卢某某(绰号锁子),男,1979年**月**日生人,身份证号码:231026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街**组**组,无业。2012年8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03月2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依法刑事拘留,2019年4月29日被取保候审,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执行。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卢某某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被告人朱某某为了牟利在QQ群里通过网络招募卖淫女刘某某、“键盘手”被告人赵某某准备进行容留、介绍卖淫活动。2019年春节后,经赵某某联系被告人卢某某,朱某某与赵某某、卢某某在黄岛区某饭店内谋划容留、介绍卖淫嫖娼活动,朱某某负责提供卖淫场所,并负责联系并接送卖淫女刘某某;卢某某负责联系并接送卖淫女杨某某等;赵某某作为“键盘手”负责在QQ群、微信上介绍嫖客,经与朱某某、卢某某联系,由朱某某、卢某某分别介绍卖淫女刘某某、杨某某联系,完成卖淫嫖娼活动。事后对获取的嫖资进行分配,刘某某分得百分之五十,朱某某提取百分之二十五,赵某某提取百分之二十五;杨某某分得百分之五十,朱某某提取百分之十二点五,卢某某提取百分之十二点五,赵某某提取百分之二十五。后朱某某在黄岛区**广场**号楼租下兰某、张某某经营的黄岛区**广场**号楼某酒店公寓的1327、2617、2704等房间内提供给刘某某、杨某某进行卖淫活动。
2019年3月初的一天,被告人赵某某充当“键盘手”,与柳某某在QQ、微信上谈妥嫖资500元后,经赵某某联系卢某某,由卢某某开车载卖淫女杨某某至黄岛区**小区,柳某某用现金支付给杨某嫖资人民币500元,后因故未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卢某某、赵某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分成500元嫖资。
2019年3月14日,被告人赵某某充当“键盘手”,与柳某某在QQ、微信上谈妥嫖资500元后,经赵某某联系卢某某,由卢某某开车载卖淫女杨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后柳某某与杨某某在该小区**号楼最西边单元**楼一房间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柳某某用支付给杨某嫖资500元,后卢某某、赵某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分成500元嫖资。
2019年3月20日,被告人赵某某充当“键盘手”,与柳某某在QQ、微信上谈妥嫖资500元后,经赵某某联系朱某某,朱某某开车载刘某某至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号楼下,后刘某某与柳某某至该楼西单元**楼东户房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柳某某用微信支付给刘某某嫖资600元。后朱某某、赵某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分成500元嫖资。
2019年3月8日,刘某甲通过兰某某、朱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乙,刘某甲与刘某乙在朱某某承租的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号楼**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刘某某用微信支付给朱某某嫖资人民币300元。
2019年3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充当“键盘手”,与左某某在微信上谈妥嫖资600元后,经赵某某联系朱某某,朱某某联系刘某某,后刘某某与左某某在朱某某承租的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号楼**室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左某某用微信支付给刘某某嫖资600元。后朱某某、赵某某按照事先商定的比例分成。
2019年3月18日晚19时许,被告人卢某某通过微信联系被告人朱某某,并告知嫖客杨某某手机号码1516660****,朱某某联系刘某某,后刘某某与杨某某在朱某某承租的青岛市黄岛区**广场**号楼**室内发生卖淫嫖娼关系,后杨某某用微信支付给刘某某嫖资400元。
另查明,于某某、吴某某、邢某某、李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刘某甲、陈某某、杨某某、左某某与卖淫女刘某乙,在朱某某租赁的黄岛区**广场**号楼**酒店公寓房间内发生卖嫖关系,并被行政处罚。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20日,刘某某微信转账给朱某某因容留、介绍卖淫,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029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2、视听资料;3、辨认笔录及照片;4、证人刘某某等人证言;5、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卢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容留、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卢某某介绍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三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建议对赵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对卢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黄岛看守所。被告人卢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侦查卷宗五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