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9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6********,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龙南市人,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乡**村**号**组,务农。2018年2月因盗窃被龙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邱某某,女,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28196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龙南市人,户籍地为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市**镇**村**号,居住地龙南市**镇**门,无业,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全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2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3日至5月18日,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多次驾驶赣******五菱牌面包车到全南县社迳乡、龙下乡盗窃家禽,返回龙南市将所盗家禽平分后自售或自用。
1、2020年3月13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在全南县社迳乡**村**组董某某家茶山上,将其饲养的20只鸡和1只鹅盗走。
2、2020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在全南县社迳乡**村**组叶某某种植吊瓜田地里,将其饲养的20只鸡盗走。
3、2020年4月1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组**边,将刘某甲饲养的9只鸡和甘春英饲养的8只鸡盗走。
4、2020年4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坑,将刘某乙饲养的17只鸡盗走。
5、2020年4月10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大桥桥下河边,将兰某某饲养的4只鸭和2只鹅盗走。
6、2020年4月12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大桥上游河边(**农庄方向),将黄某某饲养的20只鸡盗走。
7、2020年4月13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坝河边,将曾某某饲养的4只鸡盗走。
8、2020年4月15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坝新村,将谢某某饲养的12只鸡盗走。
9、2020年4月16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组,将刘某乙饲养的2只鹅盗走。
10、2020年4月21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社迳乡**村**组叶某某种植吊瓜田地里,将其饲养的8只鸡盗走。
11、2020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坑,将刘某乙饲养的15只鸡盗走。
12、2020年5月16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组,将陈某甲饲养的5只鸡和4只鸭盗走。
13、2020年5月18日晚上,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到全南县龙下乡**村**组小溪边,将刘某甲家饲养的3只鸡盗走,返回龙南途中被设卡民警抓获。
2020年6月8日,经全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家禽价值为人民币1025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刘某乙、黄某某、曾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周某某、陈某乙、樊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25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树忠
检察官助理:罗欢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7974****;
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68487****;
2.本案卷宗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情况说明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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