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芷检刑诉〔2019〕1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4********,汉族,大学专科文化,怀化市**局鹤城分局民警,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鹤城区**路**单元**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8月21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邵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011968********,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住怀化市鹤城区**开发区**街。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75********,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沅陵县人,住怀化市鹤城区**村**村。因吸食毒品,2014年4月11日被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7月25日被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9月26日、2012年7月27日被害人申某某分别以担保人、借款人身份向被告人朱某某借款人民币18万元、8万元,借款到期后申某某未还清债务,朱某某遂安排被告人邵某某寻找申某某,而后邵某某又叫被告人张某某帮忙。2016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在怀化市鹤城区皇庭大酒店附近发现申某某,二人拦住申某某并带其至“爱莲说”茶楼与朱某某见面。朱某某与申某某商谈还钱事宜未果,朱某某为索要债务安排邵某某对申某某贴身跟随直至其还钱,邵某某答应后,又安排张某某来处理,张某某又叫来尹某某(另案处理)找人到茶楼对申某某进行看管。当天下午18时许,张某某安排的人员以申某某不还钱就要其安排吃住为由,将申某某带至鹤城区文华大酒店906房间,吃住开销均由申某某负责。张某某安排的人员在该房间内以全天候轮班看管、贴身跟随等手段限制申某某人身自由。次日,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均先后前往该酒店要求申某某还钱,期间,申某某外出找人要钱还债均有人员跟随,全程监视申某某行踪,要钱未果后又将申某某带至该酒店906房间继续看管。直至2016年1月14日22时许,申某某因害怕趁看管人员不备找朋友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申某某被民警解救,负责看管的尹某某、聂某某、唐某某被带至派出所调查,民警调查后告知双方需走正当法律程序并让上述人员离开。15日凌晨,朱某某再次将申某某带至文华酒店906房,继续要求申某某还钱。15日上午,朱某某与申某某书面约定:申某某需向朱某某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人民币50万元,由陈某某作担保人。双方签订协议后,申某某才得以离开。
2019年7月24日,被告人邵某某、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19年8月2日,被害人申某某出具谅解书,愿意谅解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等其他相关参与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聂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申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理源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邵某某、张某某现羁押在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检察卷一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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