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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3********,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余干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2020年12月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2021年1月6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郑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21999********,汉族,小学文化,江西省广丰县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县**镇**村**号。2020年10月30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本院以其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联系被告人郑某,二人商议利用阮某某提供其身份证件办理银行卡、电话卡用于进账,并承诺手续费为500元左右一套。同年7月初,郑某在江西省余干县将阮某某的农业银行卡一张、工商银行卡一张及两张电话卡交付给朱某某。后朱某某出售给其上家“金哥”(未到案),获利1400元。

2020年7月13日至7月28日,被害人李某某在本市青羊区****小区****单元**号家中上网的过程中,被电信网络诈骗140余万元。其中,李某某于2020年7月20日向诈骗平台充值的16万,系转账至上述农业银行卡中。朱某某得知银行卡内有进账后,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仍指示郑某将卡里的钱取出来交给他,并约定提成为取款金额的35%。同年7月22日,郑某将农业银行卡内的余额10万元取出后便将钱款占为己有。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郑某在浙江省慈溪市**街被民警抓获。同年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郑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郑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帮助转移,情节严重,其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被告人朱某某、郑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郑某系共同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崔勇

                                               检察官助理 魏静茹

                                               

2021年2月22日 

                                                     (院印)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郑某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贰份、换押证贰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函壹份。

4.扣押笔录详见扣押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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