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普通)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18〕236号
被告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扬州**路**号**号楼**单元**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甲,曾用名朱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11992********,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胶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6月7日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胶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甲、朱某甲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18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告人郑某甲为了扩展业务,私自购买了“伪基站”设备一套,通过非法占用移动通信企业的无线电频点发射信号,与移动通信用户的手机强行建立连接,向其发送广告短信,迫使手机用户与移动通信企业网络之间的连接中断10秒至20秒左右。2017年,被告人郑某甲将该设备借给被告人朱某甲使用,朱某甲采用如上方式使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广告。
1、2016年5月21日4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垃圾短信,造成1867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2、2016年5月21日5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垃圾短信,造成1323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3、2016年5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短信广告,造成3644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4、2016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垃圾短信,造成638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5、2016年5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垃圾短信,造成1358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6、2016年6月26日1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4784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7、2016年7月13日23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5324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8、2016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4242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9、2016年8月22日0时许,被告人郑某甲驾驶鲁******蓝色大众朗逸轿车并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3945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10、2017年6月19日15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镇帮助被告人郑某甲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9986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11、2017年7月2日9时许,被告人朱某甲使用该设备在胶州市**镇向移动用户群发广告短信,造成4080户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电话查询记录、扣押决定书等。
2.鉴定意见:无线电发射设备委托测试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书、伪基站原理及测试报告、(青)公(刑)鉴(电子)字【2018】002号鉴定文书。
3.辨认笔录:被告人互相辨认。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证据光盘一张。
5.证人证言:证人逄某某证言。
6.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郑某甲、朱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郑某甲、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甲、朱某甲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郑某甲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可适用缓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建秀
2018年10月26日
附:
1.被告人郑某甲现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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