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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案)_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郁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2819**********,汉族,文盲,广东省佛冈县人,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镇**大道*号*单元*房。因犯诈骗罪,先后于2004年4月29日被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3年6月3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2017年2月22日被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2019年2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人,公民身份号码51022519**********,汉族,初中文化,住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20日被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6月2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被郁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郁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郁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涉嫌诈骗罪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现经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经合谋后,从广东省珠海市租赁粤QL****号牌小轿车,到郁南县**镇寻找作案目标。当天上午十时多,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镇***路遇到被害人曾△英,被告人朱某某便以给报酬帮忙看管故障车辆为由,诱骗被害人曾△英上车后,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先以人民币兑换外币的方式骗被害人曾△英从银行取出10000元人民币,后将被害人曾△英带到肇庆市放下10000元人民币并骗其下车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出赃款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物证、书证、现场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能如实供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子力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现羁押于郁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3、全案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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