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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郭某某等人开设赌场案)_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宜葛检刑诉[2019]90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2197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夏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宜昌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0********,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雄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路**号,住宜昌市西陵区**号**单元**楼**室。2017年4月因开设麻将馆为他人提供赌博条件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罚款二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2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69********,汉族,中技文化,*甲工程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汉川市,住宜昌市西陵区**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7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宜昌市,户籍所在地宜昌市夷陵区**路**号,住宜昌市夷陵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1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女,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52********,汉族,中专文化,原*乙工程有限公司退休**,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街**号**单元**室。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2年8月23日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8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乙,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001974********,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穴市,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因赌博违法分别于2016年4月被宜昌市公安局西陵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一千九百元;于2019年1月被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罚款五百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来凤县,住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因案情复杂,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2019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28日;2019年10月8日至2019年10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9月29日至2019年10月13日)。被告人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一案,由宜昌市公安局平湖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开始,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宜昌市西陵区东山大道38-101室开设赌场,每名被告人各占一股,赌场内设置麻将桌4张,招揽他人前来通过打麻将“血流换三张”、“血战到底”等方式进行赌博。该赌场雇请多人在赌场提供餐饮茶水等服务,并每隔四小时对每张麻将桌收取200至300元不等的“水费”。被告人郭某乙、张某某先后在8月份退出赌场经营。经查,2018年3月,该赌场抽头渔利43243元;2018年4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该赌场早场抽头渔利87530元;2018年9月9日至2018年9月15日,该赌场抽头渔利70780元。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刘某某先后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刑事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记账单据、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吕某某、董某某、贾某某等人的证言;3.扣押、辨认等笔录;4.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夏某某、郭某甲、李某某、黄某某、刘某某、郭某乙、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开设赌场抽头渔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宜昌市葛洲坝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仲华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517158****;被告人夏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97254****;被告人郭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平湖路70-212 号,联系电话1397253****;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号,联系电话1867290****;被告人黄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夷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398674****;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街**号**单元**室,联系电话1330860****;被告人郭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322728****;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昌市西陵区**路**号,联系电话15997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46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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