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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郭某某等六人诈骗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36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61998********,汉族,大专毕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远航队队长,住郑州市二七区西**路**小区**座**室(户籍在河南省**县**乡**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98********,汉族,大专毕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追梦队队长,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苑(户籍在河南省林州市**乡*村**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2231998********,汉族,初中毕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金水区**小区**号楼**单元**号(户籍在河南省**乡**村**组)。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姬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4211999********,汉族,初中肄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街**号院(户籍在河南省宝丰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9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30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何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831996********,汉族,初中毕业, 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路**人家**期**区**栋**单元**室(户籍在河南省荥阳市**乡**村**号附**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7271996********,汉族,本科毕业,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业务员,住郑州市二七区**庄**小区**号楼**楼**户(户籍在河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于2019年11月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何某某、李某某涉嫌诈骗,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分别讯问了被告人,分别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何某某、李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至9月,周某某(已判处刑罚)出资,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裕鸿国际注册成立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招聘刘某增(已判处刑罚)为经理,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为业务队长,被告人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为业务员,通过网络代理虚拟货币交易平台“sscoin”及“TEBBEX”,开展虚拟货币交易业务。期间,周某某、刘某增二人指使郭某某等人通过婚恋网站、交友网站、社交软件聊天群等添加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为好友,并采取冒充炒币分析师、与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建立恋爱关系等手段,诱骗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在其公司的交易平台注册会员及充值,从中骗取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等人交易手续费。经审计,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平台收取手续费合计人民币111088.89元,朱某某团队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64711.6元,提成为人民币4773.38元;郭某某团队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42947.30元,提成为人民币4927.89元;张某某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13989.87元,提成为人民币594.57元;姬某某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8667.36元,提成为人民币368.36元;何某某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5576.42元,提成为人民币237元;李某某平台总手续费为人民币4110.85元,提成为人民币174.71元。

2019年9月28日15时许,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商城路与紫荆山路交叉口裕鸿国际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内将郭某某、朱某某、姬某某抓获。归案后,郭某某、朱某某、姬某某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0月12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张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4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将李某某传唤到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2019年11月22日,何某某到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分局沙河源派出所投案,后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民警带回接受调查。

2020年8月21日,姬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退赃人民币8700元;2020年8月23日,朱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退赃人民币9561元;2020年8月25日,李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退赃人民币4110元;2020年9月8日,何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退赃人民币5580元,郭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退赃人民币14600元。

2020年8月25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发还被害人梁某杰人民币7452元,并对朱某某谅解;2020年9月2日,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发还被害人吴某某人民币6278元,并对姬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到案经过;

(2)被害人王某峰支付宝账户及sscoin平台充值记录截图;

(3)被害人赵某龙支付宝账户、支付宝交易记录截图及sscoin平台交易记录截图;

(4)被害人赵某龙提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5)被害人刘某凯sscoin平台账户信息、充值记录、提币记录;

(6)被害人刘某凯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

(7)被害人梁某杰在sscoin平台账户信息及亏损信息截图;

(8)被害人梁某杰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USDT订单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

(9)被害人叶某某在sscoin平台充值、提取、交易记录截图;

(10)被害人吴某某sscoi平台充值及交易记录;

(11)郑州本聪科技有限公司工商营业执照及内设人员信息;

(12)sscoin平台会员管理、订单明细、平仓盈亏监控信息截图;

(13)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

(14)谅解书;

(15)查询被告人身份及前科情况;

(16)年龄证明;

2.证人王某晴、张某洁、张某媛、马某琪证言;

3.被害人王某峰、赵某龙、刘某凯、梁某杰、叶某某、吴某某陈述;

4.同案犯周某某、刘某增供述;

5.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供述;

6.审计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何某某、李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郭某某、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姬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单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兰  岚

二○二○年九月八日

附:

1.被告人郭某某、朱某某、张某某、姬某某、李某某、何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六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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