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1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1 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 年6月15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金某某,男, 1958年** 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11958********,汉族,文盲,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响水县,住响水县南河镇新海村海宁三组29号。被告人金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 年6月15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8 年** 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68********,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村**号。被告人徐某某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 年6月15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0年** 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汉族,初中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 年6月15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5年**月** 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21975********,汉族,小学文化,渔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乙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19 年6月15 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7月15 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2020年7月9日,本院决定对上述五被告人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6月15日雇佣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驾乘其浮子筏,从启东市寅阳镇中远船厂码头出发,至N32°42′824 E122°03′164渔区,使用国家禁用的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捕捞水产品时,被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执法人员查获,查获各类水产品共计8.15 公斤。
经启东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水产品价值合计人民币236 元。经江苏海洋渔具渔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渔具多锚单片张网(俗称底扒网),囊网最小网目尺寸28mm ,属于禁用的工具。
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3.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4.启东市渔政监督大队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共同故意实施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的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的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金某某、徐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倪泉
检察官助理:张娟娟
2020年8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金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响水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徐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村**号;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被告人张某乙现取保候审于江苏省灌南县**镇**路**号。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 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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