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公诉刑诉〔2019〕494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6月25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阳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21965********,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双峰县**镇**村**组。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2019年6月26日被双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7月3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双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双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阳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19年10月24日至11月7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11月7日至12月3日)。被告人朱某某、阳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在娄底市娄星区**巷的租房内从事制贩假证件、假印章违法犯罪活动。朱某某准备了手机、手机卡、打印机、过塑机、钢印机等作案工具,并注册微信账号和腾讯QQ账号等,用于制贩假证件、假印章。朱某某请人发布关于做假证件、假印章的信息(内容有办理假证件、假印章的类型、联系方式等)。如有需要办假证件、假印章的人联系朱某某,朱某某就要买家加自己的微信,双方谈成以后,朱某某就要买家把相关资料通过微信发送过来,然后朱某某自己或者找上线制作。假证件、假印章制作好后,朱某某自己或者让上线将假证件、假印章通过快递邮寄给买家,后通过快递公司或者微信转账等方式向买家收取费用。2019年6月10日左右,被告人阳某某(系朱某某的妻子)来到朱某某租房间内使用微信、腾讯QQ等与需要购买假证件、印章的人联系。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日12日,被告人阳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诚实的微信账号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以45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为无悔天星的人伪造了姓名分别为王某甲、刘某甲的假居民户口簿2本、假居民身份证2本。
2、2019年6月14日,被告人阳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诚实的微信账号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为使用微信昵称为美丽传说的人以200元的价格伪造了假吉林省广播电视大学毕业证书1本。
3、2019年6月19日,被告人阳某某使用微信昵称为诚实的微信账号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以280元的价格为使用微信昵称为森林的人伪造了姓名分别为于某某、杨某某的假居民身份证2张。
2019年6月25日,双峰县公安局锁石派出所民警在娄底市娄星区**巷朱某某的租房内将朱某某、阳某某抓获,民警在租房内查获假广东省民政厅优抚专用章、假咸宁市土地登记专用章等共5枚,姓名分别为苏某某、马某甲等人假特种作业操作证5本,姓名为李某甲、李某乙的假离婚证1本,姓名分别为李某丙、肖某某的假不动产权证书2本,姓名分别为王某乙、樊某某的假房屋所有权证2本,姓名为王某丙的假国有土地使用证1本,姓名分别为黄某某、刘某乙的假机动车登记证书2本,姓名分别为焦某某、马某乙假机动车行驶证2本,姓名分别为张某甲、尚某某的假居民户口簿2本、企业名称为湖南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盖有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章的假建筑企业资质证明1本,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印章的假残疾军人证11本;姓名为张某乙的安徽工程大学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共2本;姓名分别为孙某某、王某丁的假居民身份证2本;假中华人民解放军76140部队证书专用章、假中国人民解放军93886部队证件专用章、假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天津市总支队第五支队章3枚;以及假证件外壳、手机、电脑、钢印机、过塑机、打印机等作案工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假毕业证书、假离婚证等物证;2.到案经过、户籍资料、扣押物品决定书、协查函、情况说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3.被告人朱某某、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阳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伪造、买卖武装部队证件;被告人阳某某伙同他人,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伪造、买卖身份证件,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买卖武装部队印章罪追究朱某某的刑事责任,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阳某某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朱某某系主犯,阳某某系从犯,朱某某、阳某某均系一人犯数罪,均具有坦白情节,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建议对朱某某判处一年八个月以上二年二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阳某某判处六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孟良
助理:曾潇翔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在双峰县看守所,被告人阳某某现羁押在娄底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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