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松检一部刑诉〔2020〕1952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71988********,汉族,大学文化,原系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队队员,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同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91981********,汉族,中专文化,公司职员,户籍在本市青浦区**镇**村**庄**号,住本区**路**弄**号**室。2020年3月2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9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上述两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7月22日、7月23日分别告知两名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被告人朱某某在“闲聊”软件创建群聊并担任群主,后又邀请被告人陆某某加入,由陆某某担任群主,朱某某担任管理员。其等邀请他人加入群聊,同时加入“一道棋牌”(又名“一道搓百搭”、“一道斗地主”)的“亲友圈”,朱某某以其代理权为“亲友圈”低价购入打麻将所需“房卡”,朱某某、陆某某组织群内人员在“一道棋牌”软件进行赌博,至“闲聊”群进行输赢结算,每局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其等支付人民币3元、6元(以下币种同)的“房费”。截止2019年12月,上述“闲聊”群内有群成员170余人,朱某某、陆某某收取“房费”共计16万余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沈某某、何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工作情况》及电子数据、收支记录表证实,沈某某、何某某等人于2019年陆续加入被告人陆某某担任群主、朱某某担任管理员的“闲聊”群,同时加入“一道棋牌”的“亲友圈”。其等在“一道棋牌”软件打麻将后至“闲聊”群内结算,每局赢钱最多的人以发红包的方式向陆某某、朱某某支付3元、6元的“房费”,朱某某、陆某某收取“房费”共计16万余元。
2.《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及结算票据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处各扣押一部手机,陆某某退出非法获利3万元。
3.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共同组织“闲聊”群,在“一道棋牌”软件进行赌博并收取“房费”经过及两人对非法获利的分成。
4.《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证人沈某某因赌博行为被行政处罚。
5.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的到案经过。
6.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朱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其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7.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合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均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均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姣红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被告人陆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手机:1502181****,保证人曹某某,联系手机:17421384796。
2.案卷材料二册、《证人名单》一份。
3.《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量刑建议书》六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7.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