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19〕7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幢**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陆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9********,汉族,大学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队**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521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区**镇**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街道**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甲,女,199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贵州省绥阳县,户籍地贵州省绥阳县**乡**村**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街道**小区**梯**栋**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黄某乙,男,199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725199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桃源县,户籍地及现住湖南省桃源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老河口市,户籍地及现住湖北省老河口市**乡**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张某乙,女,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博罗县,户籍地广东省博罗县**镇**分场分场部宿舍,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街**住宿**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尹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4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隆回县,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街道**小区**座**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2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始兴县,户籍地广东省始兴县**镇**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楼**幢**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625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惠州市,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惠州市**区**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唐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0523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南省邵阳县,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县**乡**村**组**号,现住广东省惠州县**中心附近民宅。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广东省丰顺县,户籍地及现住广东省丰顺县**镇**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阮某某,男,199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6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谷城县,户籍地及现住湖北省谷城县**镇**社区**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2018年11月14日经三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9年1月25日、3月25日退回宁化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宁化县公安局于2019年2月25日、4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先后招募了被告人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并向他人租用了“MT4”平台进行所谓的外汇、期货交易,由被告人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李某某等人通过微信冒充离异妇女与不特定人员拉家常建立“感情”后,引诱不特定人员加入平台进行所谓的外汇交易;至2018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为了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向郭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了所谓的 “MT4”平台,并又陆续招募了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唐某某、阮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等人。其中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任朱某某团伙的“总监”一职,充当“指导老师”的角色负责在微信群内“指导”他人进行交易,并对被骗群众进行安抚;被告人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为“组长”,负责管理组员及对组员发展的有意向入金的客户进行指导投入资金;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唐某某、阮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钟某某等人为一般员工,负责冒充离异妇女,通过添加微信好友拉家常的手段寻找目标客户,并骗取他人信任,寻找到有意向投资的客户后将微信号交予上级进行进一步的诈骗。该团伙欺骗客户投入资金,先给客户小额盈利,后让客户频繁进行杠杠操作,直至资金耗尽,当客户不相信该平台要求讨回剩余资金时,该团伙以各种理由拒不退款。经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朱某某从郭某某处租用的MT4平台可以修改订单记录中的“开仓价”、“止损价”、“止盈”等。
从2017年7月以来,该团伙先后诈骗严某甲、陈某某、曾某某、段某甲、蒋某某、杨某某等被害人投资款人民币948164.8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948164.8元;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804390.4元;2018年5月份后,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唐某某、阮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695019.4元。
2018年8月21日,宁化县公安局民警在广东省惠州市城区东方巴比伦大厦505室将正在实施诈骗的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等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银行交易信息、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抓获的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严某乙、熊某某、任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蒋某某、陈某某、严某甲、曾某某、杨某某、段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锐眼司法鉴定所出具的“MT4”平台功能的鉴定意见;6.被告人互相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7.微信截图的试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利用电信网络手段对不特定人员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张某甲、黄某乙、张某乙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948164.8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804390.4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唐某某、阮某某、尹某某、赵某某、钟某某共同参与诈骗人民币695019.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陆某某、黄某甲、张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张某乙、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道毅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施荣春
2019年5月22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陆某某、黄某甲、黄某乙、刘某某、尹某某、钟某某、赵某某、唐某某、李某某、阮某某现羁押于宁化县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现羁押于三明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十七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