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南检一部刑诉〔2020〕Z38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镇**村**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某,绰号“D仔”,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23199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镇**村**号,现住原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侦查终结,并于2020年7月10日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9日02时许,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结伙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去到茂名市茂南区**路茂名市**医院门口停车处,将事主林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二轮摩托车盗走销赃后,用赃款购买毒品吸食。经价格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7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广森
2020年8月1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2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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