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公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02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某某市某某区,住四川省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某某号。2013年2月5日,该朱因犯盗窃罪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6000元。2019年11月19日,该朱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0日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被告人陈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319**********,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四川省某某市某某县,住四川省某某市某某县某某镇某某组某某号。2019年11月19日,该陈因涉嫌盗窃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审查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6日,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驾驶陈某的一辆白色宝骏牌越野车(车牌号为川Q*****)窜至陕西省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公主花园二期小区**号楼*单元***室王某某家,趁其家中无人之际由被告人朱某某进入室内实施盗窃,被告人陈某在外负责望风,两人共计盗得现金约38000元和项链、戒指等物品。同日,两人又窜至汉中市南郑区大河坎镇公主花园二期小区郑某家,汉江明珠小区张某家、王某家入户实施盗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陈述等证据载卷证实,被告人亦供认不讳,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实施盗窃,共盗得他人现金约38000元和项链、戒指等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朱某某系累犯。案发后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官:潘少华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现羁押于南郑区看守所;
2.案卷4册,光盘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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