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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陈某某等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曹市**村**,现住湖北省洪湖市曹市**村**。2013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3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9年11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83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洪湖市**院**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路**栋**室。2019年11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8811996********,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现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组**号。2019年11月19日因介绍卖淫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需要,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对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21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5月21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受微信名为“菲菲”、“懒猫”的男子指使,通过微信群**的方式,先后在武汉市硚口区**宾馆8243、8251等房间、**小区**栋**单元2805、2806、2807、2809等房间开展卖淫活动。被告人朱某某受雇招募卖淫女、接待嫖客、介绍卖淫服务、安排卖淫房间,并通过二维码收款和现金方式收受嫖资,为卖淫女发放卖淫提成;被告人陈某某、刘某某受雇接转嫖客、通过二维码收款方式接收嫖资并从中获取提成。2019年11月19日0时许,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民警在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小区的卖淫场所内将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抓获,并现场查获正在从事卖淫嫖娼活动的违法行为人谢某某、龚某某、卢某甲、陶某某、郑某某等人。

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科学技术照片、被告人前科材料、身份证明材料;2.证人谢某某、龚某某、卢某甲、陶某某、郑某某、许某某、曾某某、卢某乙、杨某某、石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同案犯邱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扣押笔录、辨认笔录;6. 视听资料:讯问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系共同故意犯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系主犯。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玉桥

检察官助理:王晶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刘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硚口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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