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荆沙检二部刑诉〔2019〕13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4日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被告人何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4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寻乌县**乡**村**组,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澧县**街道**社区**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8月8日被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日经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5日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州市公安局沙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陈某某、被告人何某某找到胡某某(女,已行政处罚)在荆州市各酒店,预谋以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确定目标后安排胡某某上门提供卖淫行为,然后冒充胡某某亲友,以胡某某为未成年人相威胁,或拍摄被害人照片要挟其不给钱就曝光的方法,强行索要被害人财物。2019年8月2日至3日,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三人共勒索他人财物两次,共计人民币41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9年8月2日晚,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荆州市城区内,先由朱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约到被害人陆某某,后三人驾车将胡某某送至荆州市沙市区**路**酒店,由胡某某进入该酒店由被害人陆某某登记入住的**号房间实施卖淫行为,三人在酒店楼下等候;胡某某在与被害人陆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用手机短信通知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并开门帮助三人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将被害人陆某某控制在床上,被告人陈某某拍摄陆某某裸露的照片及其证件照片,以言语恐吓等方式相威胁,勒索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6000元,所得赃款由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平分。
2.2019年8月3日晚,被告人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在荆州市城区内,先由陈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搜索“附近的人”,约到被害人黄某某,后三人驾车将胡某某送至荆州市沙市区**路**号**酒店,由胡某某进入该酒店由被害人黄某某登记入住的**号房间实施卖淫行为,三人在酒店楼下等候;胡某某在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性关系后,用手机短信通知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并开门帮助三人进入房间。进入房间后,朱某某等三人采取上述相同手法,通过言语恐吓方式向被害人黄某某索取财物,勒索被害人黄某某人民币35000元,除支付各项开支外,由朱某某、何某某、陈某某三人平分。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家属为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3500元,被告人陈某某家属为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4000元,被告人何某某家属为其退缴赃款人民币13500元;已发还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二被害人均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个人身份信息、酒店住宿单,微信、支付宝信息,微信、短信聊天截图,支付宝、微信转账截图;扣押清单、领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黄某某、陆某某的陈述;4.辨认笔录;5.监控视频;6.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陈某某、何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酌定可以从轻处罚;因三人自愿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建议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何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樊梦婕
2019年12月16日
附:
1.三被告人现均羁押于沙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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