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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雷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_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汴龙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6********,汉族,高中毕业,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号,住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号。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雷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处**路**庄,住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处**路**庄。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6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日被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开封市公安局龙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雷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9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朱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李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码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下线宋某某(另案处理)、高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朱某某通过微信、支付宝向上线李某某转账406501.2元用于购买公民信息。朱某某收到买家宋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198680.5元,收到买家高某某购买公民信息款85668元。

自2019年8月份开始,被告人雷某某通过微信从上线李某某处购买公民名下手机号码信息,并将查询到的信息贩卖给下线微信昵称“苏宁”、“求”、“聂佳”等人从中牟利。经统计,雷某某通过现金支付、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上线李某某支付394590元用于购买公民信息。雷某某收到买家“苏宁”购买公民信息款68100元,收到买家“求”购买公民信息款195819元,收到买家“聂佳”购买公民信息款4252元。

2019年10月15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路**楼**号将被告人朱某某抓获,2019年10月16日公安机关在湖南省常宁市**街道**处**路**庄将被告人雷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和固定电子证据清单;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雷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买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朱某某、雷某某没有犯罪前科,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雷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封市龙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艳红

2020年5月26日                                    

附件:1.两名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开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6张。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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