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雷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赌博于2013年10月9日被贵州省关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二千元;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年7月2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住址同户籍地。曾因赌博于2011年3月18日被贵州省黔西县公安局行政罚款五百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4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同月2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驾驶贵F****1号面包车从贵州省安顺市来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次日16时许,二人驾车来到钟山区大河镇,由雷某某先进入中国移动**营业厅,以换整钱想要个吉利编号为由,接过营业员严某某的一沓面值100元人民币,用左手手掌隐藏2300元,紧接着朱某某进入营业厅,雷某某将剩余的钱还给严某某时,朱某某以买手机为由分散严某某注意力,雷某某趁机离开营业厅,朱某某随后也离开,二人回到车上,雷某某将盗窃所得中的1800元交由朱某某保管。雷某某、朱某某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将赃款追回,被害人出具谅解书对二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营业厅收入明细、前科材料、刑事照片;被害人严某某陈述;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以及现场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朱某某共同盗窃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雷某某负责实施具体盗窃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朱某某负责分散被害人注意力,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处罚。雷某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法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本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任芳
检察官助理 梁成功
2020年6月10日
附件:1.二被告人现羁押于六盘水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