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公诉刑诉〔2019〕3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舒城县**镇**路**号。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2月7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4月7日被舒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1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传播性病罪被庐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镇**路**室,住舒城县**镇**园**栋**单元**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25日被舒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和传播性病罪、被告人韩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
2017年12月16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以其女友母亲章某某在袁某某等经营的棋牌室内打牌输钱为由,邀集被告人韩某某等来到棋牌室滋事。当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等再次来到棋牌室,二被告人向袁某某、姚某某索要“赔偿费”。次日,袁某某等被迫支付给朱某某人民币3000元,朱某某将其中的2000元转帐给章某某,余款用于挥霍。2017年12月29日晚,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又到棋牌室滋事,姚某某被迫再次和朱某某、韩某某商谈,韩某某向姚某某提出要求棋牌室每天给200元被姚拒绝,随后被告人韩某某到棋牌室将桌子掀翻,客人被吓走。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传播性病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8年8月被检查出患有梅毒。2018年9月20日凌晨,朱某某在庐江县庐城镇东门一出租屋内嫖娼。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2.被害人袁某某、陈某甲、姚某某、张某某的陈述;3.证人曹某某、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陈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检查、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无视社会管理秩序、逞强耍横,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严重性病,却仍嫖娼,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二被告人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丽华
2019年7月2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现在处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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