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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韩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39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韩某某,女,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6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昌县**镇**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5月1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2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4月,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在光明区、宝安区等多处,谎称和被害人进行废铜交易,再伺机将卖给被害人的废铜换成石头、土块,以此骗取被害人钱财。

2018年4月12日8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幸福新区**巷**号,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2000元。 

2018年5月1日15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凤凰新和美食街,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杜某某人民币400元。 

2018年06月30日7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公明街道上村南元路**巷**号,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莫某某人民币1550元。 

2018年11月13日,在深圳市光明区圳美旧围***栋楼下,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100元。 

2019年3月17日10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石岩罗租天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1250元。 

2019年3月26日9时许,在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国际,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1000元。

2019年4月4日上午,在深圳市宝安区新桥街道庄村路**号*****,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汤某某人民币1000余元。 

2019年4月4日11时许,在深圳市光明区光明街道消防队对面停车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500元。 

2019年5月16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被公安机关带回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行踪信息、情况说明;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杜某某、莫某某、杨某某、张某某、蒋某某、汤某某、刘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路面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山 

2019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现羁押在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8张,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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