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韩某某非法狩猎案)_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公诉刑诉〔2014〕278号

被告人朱某某,女,1980年****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号。2010年7月28日因赌博被泗洪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14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韩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于江苏省泗洪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7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 组**号。被告人韩某某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经滁州市森林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商量一起捕鸟出售谋利,韩某某出资400元让朱某某购买了四只捕鸟用的鸟鸣模仿器,朱某某让韩某某准备好伴有食用油的小麦20斤。同年10月13日4时许,韩某某伙同朱某某骑摩托车来到本市潘村镇东南约5公里处的张台村丰收圩一处较为平整的农田里,韩某某将朱某某提供的“呋喃丹”和小麦进行搅拌,朱某某将毒小麦播撒在附近农田并安放鸟鸣模仿器以吸引鸟群,小鸟食用毒小麦后纷纷死亡,共死亡193只,韩某某到附近另一处农田用毒小麦捕鸟未果。经群众报案后朱某某被民警当场抓获,韩某某逃离现场。经鉴定:现场死亡的193只小鸟是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具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云雀,致死的药物是“呋喃丹”。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曾于同年10月11日单独到上述地点附近的一处农田采用同样的方法捕获小鸟180余只,其中以每只0.5元的价格出售160只获利80元,剩余的被其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作案工具、赃物);

2.受案登记表、移送案件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抓获经过、泗洪县公安局朱湖派出所证明、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

3.证人张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韩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共同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马力丹

2014年12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组**号,被告人韩某某现住江苏省泗洪县**镇**社区** 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