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骆某某盗窃案)_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古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骆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1********,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古蔺县人,住古蔺县**镇**路**号**小区**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81********,汉族,大专文化,餐饮行业从业人员,四川省古蔺县人,户籍所在地古蔺县**镇**路**号,现住古蔺县**镇**房**栋**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被古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2月11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古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骆某某、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日至1月6日,被告人骆某某、朱某某共同在古蔺县**镇**小区内,采取翻窗入户等方式,盗窃他人财物。其中,骆某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15599元,朱某某盗窃金额为人民币7679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1日凌晨,骆某某、朱某某在古蔺县**镇**小区**号楼**室被害人曾某某家中,将其室内的一台长虹牌液晶电视机、一个九阳电饭煲和二床棉被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2881元。

2.2020年1月3日凌晨,骆某某、朱某某在古蔺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号被害人丁某某家中,将其室内的一台白色美的空调盗走。后,骆某某、朱某某又在该栋楼**单元**号被害人徐某某家中,将其室内的一台海尔牌液晶电视机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798元。

3.2020年1月7日凌晨,骆某某在古蔺县**镇**小区**栋**单元**室被害人黎某某家中,将其室内的四件(每件12瓶)40周年纪念老郎酒盗走。现被盗物品已追回部分并发还被害人。经古蔺县价格认证中心认证,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9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骆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骆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骆某某、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大部分被盗物品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建议对骆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对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古蔺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磊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骆某某、朱某某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八张;

3.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