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住临湘市长安居委会桃园巷**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绰号“华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镇**路**号,租住临湘市**路。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7月8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骆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82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湘市,住临湘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6月7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15日被临湘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初至6月6日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骆某某、赵某某在其位于临湘市周家巷85号的三楼家中邀集违法人员方某某、苏某某、黎某某等人采取打“德州扑克”的方式聚众赌博十场左右。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占股60%,负责整个赌场的管理及邀集赌客;被告人骆某某占股20%,负责为赌客兑换筹码以及“抽水”账目的管理;被告人赵某某占股20%,负责赌场的服务工作及邀集赌客。在聚众赌博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骆某某、赵某某按照每盘5%的比例进行抽头渔利,每场赌局平均抽水获利一万余元。2020年6月6日凌晨,临湘市公安局对该赌博场所依法进行查处,现场抓获被告人朱某某、骆某某、赵某某及参赌人员梅某某、郑某某、黎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方某某。至案发时,被告人朱某某通过聚众赌博非法获利44600元,赵某某非法获利10600元,骆某某非法获利15000元左右。
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骆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现场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退赃缴款凭证、犯罪前科材料等;2、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梅某某、郑某某、黎某某、王某某、苏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方某某的证言;4、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骆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骆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抽头渔利10万元左右,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骆某某、赵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骆某某、赵某某在聚众赌博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维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赵某某、骆某某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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