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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高某某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公诉刑诉〔2019〕51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05195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道**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马征 河北金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分别于2019年5月17日、2019年6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将两案合并审查,已于三日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19年6月18日至2019年7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25日晚20时许,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告人高某某、檀某某驾车来到三亚市**小区**栋楼下,遇见被害人王某某和赵某某夫妇,朱某某与王某某站在一楼交谈了一会后一起走出大厅,过了几十秒返回,双方发生口角,在争吵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和受害人王某某互相拉扯,期间,被告人高某某过来协助朱某某拉扯王某某,王某某奋力反抗时倒地在一楼电梯口附近,朱某某用脚往王某某身上踹,王某某抓住朱某某的脚后朱某某摔倒,朱某某站起后继续用脚踹王某某,同时压到王某某身上殴打对方,此时王某某妻子赵某某见状便持一个类似相框的物品准备走过来砸朱某某,但被高某某拉住并推出楼道。稍后高某某和檀某某回到电梯口,被告人朱某某站起并用脚往王某某身上踹了一脚后,三人一起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赵某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

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朱某某在河北省任丘市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5月21日被告人高某某主动到三亚市公安局吉阳分局月川派出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赵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指认笔录等;6.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且其在案发以后自动到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高某某系从犯且具有自首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余 俊

2019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三亚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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