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01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市,现住河北省新乐市**花园**号楼**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新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6日被新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
被告人魏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41986********,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所河北省石家庄新乐市**路**号**号,因涉嫌犯有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新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4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自2018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夫妇二人通过网上招募、纠集等手段,组织许某某、孟某某、王某甲、李某某、毛某某、左某某、樊某某、王某乙等(其余人员尚未取得确凿证据)卖淫女,在新乐市**小区、**别墅区、**小区、**小区、**小区、**小区北侧居民楼、**对面胡同的一间民房内及新乐市内其他多家宾馆进行卖淫活动。
2020年05月20日21时40分,被告人魏某某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路地道桥20米处被新乐市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检测值为101毫克/100毫升,经新乐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7.90mg/100ml。现被告人魏某某就危险驾驶一案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检查、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魏某某组织多名妇女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魏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被告人魏某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莉娜
2020年7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朱某某现被羁押于新乐市看守所,魏某某现被新乐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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