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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寻衅滋事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8〕719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84********,汉族,初中文化,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栋**楼。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3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4月1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在福田区**国际俱乐部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暂住深圳市福田区**村**楼**。因寻衅滋事嫌疑,于2018年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56年**月**日生,香港身份证号码G32****(*),汉族,小学文化,在**公司工作,户籍所在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楼**室,暂住深圳市罗湖区**路**花园**座**房。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5日凌晨2时许,在深圳市福田区**村**俱乐部大厅内,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甘某某因琐事产生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随后,被告人黄某某、颜某某等人上前与朱某某一起围殴甘某某,将甘某某推倒在地后,对其拳打脚踢。致使甘某某左侧第8、9肋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右侧鼻骨骨折,以及多处软组织受伤(经鉴定,属轻伤二级)。

2018年1月15日,被告人黄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1月23日,被告人颜某某被抓获归案;同年3月8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被害人伤情诊断报告,伤情照片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甘某某的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及现场检查录像(光盘三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颜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裔

2018510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被告人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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