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人刘石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08********,联系电话139********。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831980********,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12日取保候审。
辩护人谭立亮,广东华商(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44032017********,联系电话139********。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3日、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被告人朱某某伙同被告人黄某某,在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以龙岗区**街道**花园**栋**、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楼为经营点,采取低买高卖、网络销售等方式,购进瓶装“笑气”,并通过“朱某某(**@**.**)**”、“**官方网店”、“**商城”、“**店”等淘宝店对外销售牟利。
2018年11月15日,民警在龙岗区**街道**区**栋**房抓获朱某某;在龙岗区**街道**社区**路**号**栋**楼仓库抓获黄某某,并缴获待售的“笑气”42906支。
经鉴定,以上“笑气”中均检测出一氧化二氮成分。
经调取了上述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已核实:通过上述网店共实际销售“笑气”的金额达人民币1753816.74元。具体如下:
1、2016年11月23日至2018年8月28日期间,通过“**店”网店(黄某某注册的淘宝店)共实际销售“笑气”金额达人民币1125052.6元(其中由黄某某单独销售的金额为人民币55470元);
2、2017年3月25日至2018年9月20日期间,通过“**商城”网店(掌柜名“**”,朱某某以“张某某”名义注册的淘宝店)共实际销售“笑气”金额达人民币127864.69元;
3、2017年7月24日至2017年9月7日期间,通过“朱某某(**@**.**)**”网店(朱某某注册的淘宝店)共实际销售“笑气”金额达人民币71367.5元;
4、2016年11月6日至2018年9月18日期间,通过“**官方网店”网店(掌柜名“**”,朱某某以**公司名义注册的淘宝店)共实际销售“笑气”金额达人民币429531.95元。
经核实,实际销售的平均价格为人民币每支2.38元,扣押的待售的“笑气”42906支的价格按照实际销售价格核算,折合人民币102116.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获经过、扣押清单、淘宝交易记录流水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淘宝交易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一氧化二氮,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5*******;
2.案卷材料七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3.随案移送:“笑气”42906支及经营用电脑一台,手机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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