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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案)_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号)。被告人朱某某曾因殴打他人,于2007年9月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08年1月10日被该局行政拘留15日;因寻衅滋事于2009年11月3日被无锡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因赌博、殴打他人于2016年1月18日被该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赌博于2018年5月23日被该局罚款人民币300元。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2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阴市**镇**路**号(户籍所在地江阴市**镇**村**下**号)。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吸毒,于2009年11月10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因吸毒于2011年1月1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因赌博于2018年5月23日被江阴市公安局罚款人民币300元;因赌博2019年2月14日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12日被江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3月15日刑满释放。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月13日告知了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黄某某及值班律师、被告人朱某某及其辩护人(朱金亚,江苏高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复杂,于同年2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经事先合谋于2018年4、5月份,组织赌客以麻将牌赌“牛牛”的形式进行赌博并约定获利平分。被告人朱某某负责陪赌及望风,被告人黄某某负责抽头,二人先后在江阴市**镇璜塘**村**号、**路**号、**路**号等地开设赌场共计10余场,从中抽头获利共计人民币100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制作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陆某某、王妹妹、张某甲、张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共同开设赌场谋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宋梦醒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均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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