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金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江苏省灌云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于同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2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住河南省荥阳市**楼镇**村**楼**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9年12月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于同年12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盗窃罪、被告人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2月27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郑州市公安局东风路分局经某某,于2020年3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案件复杂,分别于2020年2月15日、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4日05时许,被告人朱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清华紫光园5号楼0102室炉小哥烤肉店员工宿舍内,趁宿舍同事熟睡之际,先后将被害人孙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苹果11手机(价值人民币4930元)、被害人白某某放在床头的一部蓝色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人民币1192元)、被害人过豪放在床头的一部黑色VIVO X21手机(价值人民币1050元)盗走。后在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赛博数码港2楼雪飞力通讯店将上述三部手机以1700元的价格低价折卖。被告人黄某某在明知上述三部手机来路不明且朱某某均无法提供手机密码的情况下,仍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予以收购、折换。
经鉴定,涉案三部手机价值共计人民币7172元,现均已追回并发还三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2.被害孙某某、白某某等人的陈述;3.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4.辨认笔录;5.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收购,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拘役四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某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小帅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黄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具某某》二份;
3.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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