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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黄某某盗窃案)_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定检公诉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某某,男,1997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98年3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80219**********,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住永定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7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9日补查重报我院;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12月14日、2020年2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 年暑假期间,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与龚某某、杜某某、欧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来到张家界市永定区沅古坪镇栗子坪村上后溪组的村公路旁地里,用小锄头、小铲子、木棍等工具将被害人李某某种植的约100 斤中草药材"七叶一枝花"盗走。经张家界市永定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药材价格为1.5万元。其中,被告人朱某某参与13 次盗窃、黄某某参与6次盗窃。

案发后,两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谅解书、收据等;

2.证人证言:符某某、杜某某、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两被告人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琦

2020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黄某某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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