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于检公诉刑诉〔2019〕356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8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江西省南昌县,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县**村**村**号。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6月29日被于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于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5月23日、8月1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6月20日、8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还分别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同案人朱某乙(另案处理)得知于都县有一个项目即将招标,为提高中标概率达到中标目的,便找到被告人朱某甲,由朱某乙负责提供资金,朱某甲负责联系各个建筑公司,参与串投标,如果中标,再由朱某乙对标的进行处置,以此获利。
2015年1月,于都县**学校建设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朱某乙便要求被告人朱某甲帮忙联系购买相关符合投标要求的建筑公司,并将资金提供给朱某甲。被告人朱某甲明知朱某乙在进行围串标活动,用他提供的资金,帮助其联系购买了两家公司资质来投标。通过联系陈某(代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赣州区域的投标事宜,另案处理),以5000元买下了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投标资质;通过联系温某某,以2000元买下了南昌市**建筑公司投标资质。被告人朱某甲向朱某乙提供了这两家公司投标资质后,又将朱某乙送来的存储了投标报价和投标标书的光盘送给这两公司,用于制作投标文件进行串投标。最终该工程被朱某乙以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中标价为4676.260299万元。
朱某乙在中标之后,将工程项目的50%股份卖给了钟某某具体负责施工,并在结算到工程款后,按事先约定将47万元做为管理费用支付给陈某,陈某将其中的22万元做为年费上交给了**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己获利25万元。案发后,陈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25万元;江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王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了非法所得8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许某某等人的证言;3、搜查、辩认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4、被告人朱某甲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为非法牟利,为他人串通投标提供介绍购买公司资质、保证金、统一商务报价等帮助行为,严重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登峰
2019年9月30日
附:1.被告人朱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