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黄港检刑诉〔2019〕27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811977********,汉族,本科文化,武汉**技术有限公司**,出生地湖北省郧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路**号**幢**单元,现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8年8月7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大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冶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9年9月2日向大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大冶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3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案后,已于同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因案件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9月至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在黄石市**医院医疗设备采购招标过程中,实施串通投标三次,中标项目共计59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2015年9月,被告人朱某某得知黄石市**医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电子胃镜、肠镜、结肠镜项目的信息后,分别向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并安排邹某某、陈某某分别代表两家公司参与投标,朱某某则以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三家公司标书和报价均由朱某某制订。该项目最终在上述三家公司投标的情况下,由武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总额最低价120万中标。
二、2016年2月,被告人朱某某得知黄石市**医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高清电子支气管系统及超声内镜项目的信息后,分别向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武汉**科技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并安排邹某某、冯某某分别代表两家公司参与投标,朱某某则以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三家公司的标书和报价均由朱某某制订。该项目最终在上述三家公司投标的情况下,由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最低价390万元中标
三、2017年12月,被告人朱某某得知黄石市**医院向社会公开招标采购高清电子胃镜项目系列医疗设备信息后,分别向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武汉**科贸有限公司借用资质并安排曾某某、邹某某分别代表两家公司参与投标,朱某某则以代表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标书和报价均由朱某某制订。该项目最终在上述三家公司投标的情况下,由武汉**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最低价85万元中标。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退缴赃款人民币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财务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某某某、曾某某、邹某某等人的证言;3. 湖北荆山联合会计事务所会计鉴定意见书;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谋取利益,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借用其他公司资质,串通投标报价的方式进行围标,违背公平竞争原则,损害了国家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串通投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何秋石
助理检察员: 郎昭华
2019年10月16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路**小区**栋**室,联系方式1354519****。
2.随案移送案卷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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