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朱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诉〔2020〕523号 

被告人朱某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纳雍县**办事处**村**组捕前贵阳市云岩区**栋**号2020年71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于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朱某某利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分别注册了贵阳市南明区**服装店、贵阳市**公司并领取了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后朱某某又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和该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公司资料在银行办理了两个对公账户。随后,朱某某将该两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对公账户银行卡、U盾等资料出售给“小王”(身份不详、另处)等人,朱某某从中获利人民币7730元。2020年4月21日,孙某某因被诈骗转帐人民币1万元到他人账户,后该资金进入贵阳市南明区**服装店的对公账户内。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住处查获工商营业执照四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营业执照;

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企业信息查询单、银行流水、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

3.证人证言:孙某某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为了谋利,向他人出售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饶  谋 

检察官助理 温春风

                                20201022

附:一、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二、随案移送:

1.侦查卷二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