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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一案)(公开版)_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民检刑诉〔2014〕25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95********,汉族,初中毕业,农民,住民权县**乡**庄村委。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4年2月1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聚众斗殴犯罪,于同年3月10日经我院批准逮捕,于同日由民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民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聚众斗殴罪,于2014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5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同年6月29日退回民权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民权县公安局于同年7月2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交通肇事罪

2014年1月31日下午15时30分,被告人朱某某无证驾驶豫BP7169号小型普通客车,从路东行驶到路西侧,与停放在路西侧郑某某驾驶的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郑某某之伤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赵某某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酒精检测报告;现场堪查笔录及照片;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诊断证明、住院病历、CT检查报告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及户籍证明、豫BP7169号小型普通客车的信息及保险单、在逃人员信息表、郑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户籍证明等。

二、聚众斗殴罪

2013年9月24日晚22时许,民权县老颜集乡的黄某某、高某某(未满16周岁)与同在老颜乡“月轩网吧”上网的张某某、仝某某(均另案处理)发生纠纷。后双方约定聚众殴斗。被告人朱某某被人叫来后持械共同参与了殴斗。朱某某与他人将张某甲打伤,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甲陈述;证人黄某某、张某某、仝某某、李某某、高某某、苗某某、某某、胡某某、张某某、李某甲、乔某某等人证言;鉴定结论:法医鉴定;书证: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持械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一人犯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民权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田东风

检察员:邓  鑫

二0一四年八月十六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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