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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日10时15分,被告人朱某某驾驶鄂A*****重型仓栅式货车行驶到团风县**镇**路**设备有限公司门前十字路口路段处左转弯时,与汪某某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汪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朱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汪某某系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湖北平安行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3.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文

2020年4月14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街**村**咀**号(电话号码:13517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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