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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昌检公诉刑诉〔2014〕385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3231980********,汉族,高中文华,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现住河北省秦皇岛市抚宁县**镇**村**号。2014年10月3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0日被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昌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4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0月26日18时30 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冀C2****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昌抚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昌黎县两山乡梁各庄村路段时,与公路上行走的行人苏某某相撞,造成苏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昌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双方就民事赔偿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朱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昌黎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昌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鉴定书,证人袁某某、刘某某证言,被告人朱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某某的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及现实表现、抓获经过等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昌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立敏

2014年12月15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在本村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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