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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上检一部刑诉〔2020〕291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31989********,汉族,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遂平县,住河南省遂平县**乡**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被上蔡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上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3日17时许,朱某某驾驶豫Q0****小型轿车沿2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上蔡县******路口,与胡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胡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的损坏。经检验,胡某某死亡原因系头部受外力作用致颅脑严重损伤可致其死亡,经上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朱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书证;2.刘某某、杨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5.道路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经事故责任认定,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蔡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洪波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朱某某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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