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五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8日己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1日约7时被告人朱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超标电动自行车沿228省道从五华县**镇**村往**圩镇方向行驶,行至五华县**镇**中学门口(228省道74KM+650M)路段时,碰撞到相对方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五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2.证人证言;3.书证、物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朱某某案发后能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镜波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附:
1.被告人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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