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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合高新检刑一刑诉〔2020〕617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820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劳务人员,户籍地贵州省毕节市赫章县**乡**村**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园**幢**室。被告人朱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9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载被害人刘某某沿合肥市高新区彩虹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宁大道交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与沿长宁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此的高某某驾驶的皖******号小型轿车相撞,致被告人朱某某、被害人刘某某倒地受伤及两车受损。2020年7月30日,被害人刘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高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刘某某不负事故责任。

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所致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度闭合性胸部损伤死亡,符合乘坐状态下右侧肢体与事故车辆左侧部件暴力碰撞及倒地摔跌致死。

案发后,高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被告人朱某某在现场等候处理。被告人朱某某近亲属与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刘某某近亲属对被告人朱某某表示谅解。

到案后,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交通事故认定书、协议、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驾驶无号牌二轮电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刚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朱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贰册、材料贰页;

3.光盘叁张;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7.《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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