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0〕403号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新津县,公民身份号码5101321993********,汉族,大专文化,山东省成武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四川省新津县**镇**组**号**号,现住成武县**小区**栋**单元**室。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曹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2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朱某某于2019年7月4日14时许,驾驶川******号小型轿车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曹县青堌集镇梁庄村段时,因未尽到必要的安全驾驶义务,与青堌集镇胡庄行政村村民胡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胡某某本人和三轮车乘员胡某某、尚某某受伤,尚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打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曹)公(刑)鉴(法病)字[2019]J094号鉴定书等;4.被害人胡某某陈述;5.被告人朱某某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一级,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其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秦来峰
2020年9月4日
附:1.被告人朱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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