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内检一部刑诉〔2020〕73号
被告人朱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619**********,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河南省滑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1月14日被内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内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内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3日12时许,被告人朱某甲驾驶号牌为豫EV****的红色福田牌轻型普通货车,沿兰前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兰线2公里加400米(宋村乡政府路口)处,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被害人董某驾驶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被害人董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内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朱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主动到内黄县公安局接受调查,并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了民事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被告人朱某甲无违法犯罪前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朱某甲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朱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内黄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5.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朱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普通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俊杰
检察官助理:李 静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朱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由被害人近亲属直接向内黄县人民法院依法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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